【税务】澳大利亚资产与财富管理税务新知(下篇)

2016年09月20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公司亏损补偿措施


政府在2016年4月6日公布了立法草案,延长了当前针对公司及上市普遍持有信托的亏损补偿测试,以鼓励创新。目前,针对能够使用上一年度税损的企业,必须符合所有权持续测试(COT),若未能通过COT,则必须通过相同业务测试(SBT)。也存在类似的针对上市普遍持有信托的条款。然而,在注入新的股本时,SBT可能会对公司及上市普遍持有信托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及开展新业务造成阻碍。因此,拟议措施引进了更为灵活的“相似业务”测试作为SBT的补充。


外币对冲交易


澳大利亚税局(ATO)发布了实践合规指导条例PCG 2016/6,为纳税人评估外汇对冲交易资源及解释TR 2014/7(处理外汇对冲损益及申报外国所得税冲抵)提供进一步协助。在PCG 2016/6中,ATO声明将接受若干决定外汇对冲收益来源的方法(包括采用有代表性的交易示例),取决于交易方式(即手动操作交易,电子交易),执行交易的各方以及交易发生的时段(即澳大利亚时间,海外时间)。指导条例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TO针对信托供款的暂行指导条例(2016)


这一事宜较为复杂,我们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加以叙述:


1.  通过信托保留资本利得税折扣优惠


  • 当单位信托分配无需报税金额(通常为资本返还,被称为“税务递延”金额),信托持有者需减少信托单位的资本利得税基础。


  • 例外情况是所分配的无需报税金额意味着无需申报资本利得税折扣金额,因此这一情况下无需减少成本基础。


  • 若不符合这一例外条件,资本利得税优惠金额将通过信托转为税务递延金额。因此,将无法取得资本利得税折扣优惠。


  • 这一原则将适用于某存在资本损失的信托收到另一信托的资本利得税折扣的情况。


  • 这与政策相一致,投资者投资单位信托与直接投资信托标的资产将视为相同情况。


2.  针对存在资本损失的信托,保存资本利得税折扣优惠


  • 上述规则的延伸也适用于存在资本损失的信托获得资本利得折扣,在这一情况下资本损失将与正常收益相抵至零,因此不会产生资本利得税优惠金额。


  • 有争议的是,可将资本利得税优惠金额(不存在资本损失)作为无需减少成本基础的金额进行分配(即“亏损补偿金额”)。


  • 针对法律的解释性备忘录中通过举例确认了在ATO表示就该事宜将出具有利的税务个体情况裁定结果的情况下无需减少成本基础。


3.  可出现意外结果


  • ATO最近认识到法规存在漏洞,在某些情况下可导致信托持有者获得意外的好处。在征询行业意见后,ATO拟出具税务决定(Tax Determination),预计将限制对法规的正常解释范围,由此避免意外结果。


  • 税务决定通常为前瞻性适用,ATO目前已开始关注限制在公布税务决定前出现的意外结果。


  • 为消除不确定性,ATO在2016年6月8日发布了声明,针对2016年6月30日信托分配向受托方提供指导条例。声明指出,受托方分配的亏损补偿金额必须归类为递延税额,与此同时,受托方接收第三方分配时可依赖其所提供的定义,可免于减少成本基础,但取决于之后可能要求做出的变更。


4.  目前情况——不确定性


在一定范围内,这使受托方在平衡对法规的常规解释(以及投资者最佳利益)及ATO看法(以及尽量避免法律纠纷的义务及因与ATO出现争议而导致随后调整)方面身陷棘手环境。在涉及重大金额的情况下,这可使诸如养老金之类的信托持有者面临法律问题,信托定价的重大改变可导致财富在收入与支出成员之间意外出现转移。


此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与英文原版存在不一致,请以英文为主,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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