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澳洲听到“闭嘴,滚回你的国家”时,你就这么做!

2016年09月19日 澳洲红领巾





在澳大利亚留学生活,常常会听到一个词“种族歧视”。总的说来,在这个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种族歧视事件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但是个案还是时有发生:比如留学生走在路上好好的就被骂了,被叫滚回中国了。许多时候我们也苦于“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对这样的事一笑而过。其实,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

文 | 林汇铭律师


不知为何,种族歧视案件在澳洲并不常见但总是有规律性的集中性出现,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2016年上半年,最受关注的应该是悉尼大学“华裔助教”辱华案。2016 年 4 月 14 日,悉尼大学一位华裔 Wu Wei 在微博 上公然辱骂中国学生,并发布了一条相信焚烧中国护照的视频。此举引起在澳华人圈 以及中国社会的强烈讨论与批评。尽管 Wu Wei 并没有被控告种族歧视,但悉尼大学已收到 Wu Wei 的请辞并批准其离职。


令人愤慨的是就在最近2周,澳洲仍发生了多起种族歧视事件。澳洲红领巾在9月4日推送《愤怒!“对,我就是歧视你们!”悉大华裔男生遭老人种族攻击!土澳网友:老人爱做啥做啥,都该被尊重!》,在8月24日推送《“闭嘴,滚回你的国家!”澳洲火车再曝种族歧视,中国女生彻底吓懵!》,顿时激起澳洲留学圈的千层浪,阅读总计破万。红领巾也收到许多小伙伴的留言和询问,当受到种族歧视时,应该怎么保护自己呢?今天红领巾就请到拥有中澳两国执业律师资格的林汇铭律师,来给大家讲解当听到“闭嘴,滚回你的国家”时,应如何保护自己!


两张图表搞懂什么是“种族歧视”


根据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对歧视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内容及分类通过以下图表作解释:




可见,“闭嘴,滚回你的国家”与“对,我就是歧视你们!”毫无疑问已经通过言语表达构成了直接歧视。


种族歧视纠纷的三类解决途径


从本质上分析,歧视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歧视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外乎三类: (a) 自行协商解决(b) 人权与平等机会事务机构调解;(c) 民事诉讼


(a) 双方自行协商或委托双方律师代表协商;


(b) 机构调解一般是由专门负责人权和平等机会事务的机构来出面调解。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绕过调解直接起诉。调解的结果只有两种: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而终止;


(c)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该委员会即决定终止调解,纠纷双方可在调解终止后28天内向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理论上讲,可以上诉到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要经过特别审查通过,只有少数案件能获得通过上诉到最高法院。


 五大法律救济与赔偿


目前,澳大利亚对被歧视人的法律救济渊源于侵权判例法和成文法。以下结合相关案例或法规介绍各类法律救济方法:


(a)  赔偿金(Damage)

赔偿金分为补偿性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和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以前者为例,补偿性赔偿金一定要以财产或人身损害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没有合理的补偿赔偿。例如,克拉克诉天主教教育办公室(Clark v Catholic Education Office)歧视案件中,原告是一位耳聋未成年人,被告安排原告进入其下属的一家天主教学校接受教育但没有为其配备手语翻译,原告因此在学校很受孤立,心情沮丧。法院认定被告无视聋哑学生存在的现实而未在学校配备翻译,这种疏忽对原告构成间接歧视。法官同时分析虽然原告受到伤害,但伤害不是长期极端的而是暂时的,经过一段时间可以消除。法官结合生活经验和人生哲理最终认定20,000澳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加其利息6,000澳元可以补偿原告所受到的伤害;


(b) 公开赔礼道歉(Apology)

歧视案件中,单纯的赔偿往往并不能真正使被歧视人的心灵创伤得以愈合,为了在公众面前还受害人以清白,一些法官还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c)  宣告行为违法(Declaration of Unlawfulness of the Conduct of Respondent)

在一些歧视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院宣告被告的歧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d) 判决被告今后不得重复或者继续某种行为(Orders Directing a Respondent Notto Repeator Continue Conduct)


例如,在一起种族歧视案件中,被告违反澳大利亚《种族歧视法》在信箱和市场散发宣扬种族仇恨的材料。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判决被告今 后不得重复或继续散发种族仇恨的资料;


(e)判决被告完成某种行为(Orders Directing a Respondent to Perform  Conduct)


例如, 一位盲人起诉一家俱乐部对他直接歧视,理由是对方要求他必须给自己的导盲犬系带狗链方可进入俱乐部,否则拒绝他带未栓狗链的导盲犬进入。法院判决直接歧视成立并认定被告应当允许原告带不系狗链的导盲犬进入其俱乐部参加活动。

 

在澳大利亚这个民主社会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华人留学生群体,应当团结一致,发出响亮的声音,为自己的合法权利作争取,社会才会聆听并关注我们的心声!同时,一定要注重自己权利的保护,澳大利亚各法院均设有法律援助部门,可以帮助华人留学生解决部分法律问题,特别是种族歧视问题。所以,当你再听到“闭嘴,滚回你的国家”时,请你微笑回家,烫好西装,打好领结,做好证词的准备,有请他们上法庭!




本文作者:


Mr. Law法律先生


林汇铭(微信:lin61230)澳大利亚执业律师,中国律师职业资格,国际律师协会会员,澳洲法务博士,英国国际商法硕士(荣誉),中国法学学士(国奖)。


希望能帮助到在澳留学的学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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