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等联邦公职候选人及其一些政治盟友在筹集资金、捐款人、捐款数额等方面受到联邦法律制约。联邦竞选财务法与规范州和地方公职选举的州法不同。
在美国竞选体制下,总统候选人针对全国一亿多选民展开竞选活动,需要募集上亿美元的资金。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这类资金来自私人,但经费筹集和开销的方式受到严格监管。
总统候选人必须确立一个叫作政治委员会(political committee)的竞选班子。政治委员会必须有一名司库,并必须向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登记。尽管该委员会的名称是"选举委员会",它其实只负责监督和执行竞选财务法律,而并不实际管理选举工作。(登记选民、举行选举 和统计票数的工作由州和地方选务人员负责。)
向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的有各种各样的政治委员会。除候选人必须进行登记外,政党也必须向该委员会登记本党的委员会。此外,任何不担任公职的公民都可 以组成政治委员会。例如,来自公司、工会或行业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往往组成这类委员会(但禁止使用公司或工会的经费)。这些政治委员会往往被称为政治行动委 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它们也必须向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
一经注册,政治委员会便可开始筹集竞选资金。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在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全部公开。报告也可采用电子形式 提交,提交的报告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fec.gov/)上向公众公开。 很多民间组织也建立了网站,对给候选人、政党和政治行动委员会获得的捐款及其开销进行监督。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媒体和选民了解哪些组织给哪些候选人捐款以 及为什么项目捐款。法律对一位公民或一个委员会向他们支持的候选人提供的捐款数额有限制。因此,需要为竞选活动筹募上亿美元经费的总统候选人必须努力获得 成千上万捐款人的支持。
为了竞选公职,候选人需要僱用竞选班子,租用办公地点和安排旅行;还要进行调研;发布立场声明;在广播电视、出版物和互联网上刊登广告;举行无数次 的公开露面和筹资活动。竞选众议员的候选人要在自己所在的国会选区开展这类活动,而参议员候选人同样要在其所在州各地开展竞选活动。(众议员和参议员可能 还要在其他地方──如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组织具体的筹募资金的活动)。总统候选人面临艰巨任务:要在各州逐一组织初选活动,如果得到提名,还须在全国 组织竞选活动。
公共资金
自1976以来,总统候选人可获得美国政府为合格竞选活动提供的经费。在2000年以前,所有得到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均使用这项资金,作为交换条件, 候选人须保证其开销不超过一定数额。但是,由于规定的开销限制过低──主要候选人往往能够轻而易举地从民间筹集到更多资金──因此这项资金对候选人的吸引 力日益减弱。结果,很多主要候选人主动放弃公共资金。
近年来,竞选开销稳步增加。除候选人外,政党、政治行动委员会和其他利益团体都有竞选支出,以对选举产生影响。例如,最近出现的一种为竞选提供资金 的方式是"第527条政治组织"(因美国税法第527条规定而得名),此类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影响联邦、州或地方公职人员的推举、提名、选举或任命。 MoveOn和Swiftboat Veterans for Truth之类的第527条政治组织不受联邦选举委员会或州选举委员会的监管,也无须遵守针对政治行动委员会制定的捐款限制。对这些组织以及类似组织提出 批评的人士早就断言,竞选所需要的巨额费用,连同对私人资助的依赖,会引起人们对财力雄厚的捐款人和强大的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产生过度影响的担忧。
有关竞选经费的种种改革方案受到一部份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按照当今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衡量竞选支出是合理的。就此而言,选举费用被视为民主制为 竞争性选举付出的代价,利益团体的巨额捐款和支出则是美国悠久的多元理念在现代的体现。另外,确实很难证明利益团体的捐款与政府政策之间有任何联系。法院 也对进一步限制竞选捐款和支出是否会过份限制捐款方受到宪法保护的政治言论自由提出质疑。由于现代竞选活动需要巨额经费,一些极为富有的个人索性自己出资 竞选公职,从而无须受制于任何有关竞选经费的法律。此类候选人有时获胜,有时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