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加拿大未申请非税务居民 家人被罚200万税款

2017年11月14日 环球移民加拿大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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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后回流中港台,有税务专家建议,回流前或回流后最好先向当局做一份非税务居民认定。


不少加拿大华裔眼见中、港发展机会多,入籍后回流中港台,有税务专家建议,回流前或回流后最好先向当局做一份非税务居民认定,以免回加后被当局追收高额税款。曾有人回流10多年,却未申报为非税务居民和未获税局认定为非税务身分,其家人最终连利息和罚款,被追收200万元。


回流分两种情况,一是自己回流,但保留在加国的物业和资产,跟加拿大保持“居住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变成“非税务居民”或维持“税务居民”身分皆可以。 最稳妥的做法是向税务局提交NR73居民身分认定表格,让当局决定申请人能否成为非税务居民,免除后患。马云说,申请人离开后也能提交NR73,本人离境后、家人离境后或在新的居住地建立居住联系后,以上3种情况,取其最晚的一种作提交表格的限期。当局审批需时约8至9个月。



拿到了税局的认定,就能让人“心里有底,有把握”,只要税务局认为你是非税务居民,便无后患,不再需要每年向加国政府报税。但若情况有变,例如回归加国,必须立刻通知税务局。一个俄罗斯家庭移民加国数年后,丈夫找不到好的工作,便将妻儿留在加国,自己回俄从商,每年汇钱来加。本国税务局曾经多次向其加国住址发信,要求交税款;但丈夫即使得悉当局追税,也无动于衷,因他认为自己不是税务居民,不用再缴税。


可惜税局不是这样想。丈夫其后跟妻子因聚少离多﹐最终离婚收场,双方协议将两人名下的大屋全归妻子名下。过了一段时间,妻子也卖掉大屋,这时税局的信又来了,说她需要连利息和罚款,还款200万元。


税务局有根有据,认为妻子既接收了大屋,也就需要还税。她当年写信为妻子求情,也不得要领。


 对有意回流原居地者,即使被税务局认定过去仍为“税务居民”,也不代表需要两边缴税。中国和香港分别跟加国签订税务协议,因此在中港两地缴纳的税款,可用作扣税。


若你在中国缴交了3000元税,但在加拿大要付5000元税,那么你只需向加国政府缴交2000元差额。


另外有些人回流数年后,又回来加拿大,离加期间却从没报税;不能以“忘掉”作理由,她说回加后只要缴付欠款、利息和罚金,便能了事。



永久离开加拿大离境前也要报税


加拿大人离开加国的另一种税务情况,是彻底断绝跟加国的联系,即出售在加国的物业和资产,取消在加国的信用卡和银行卡等,带着家人永远离开加国,从加国往外移民(emigrate)。


这也不代表能一走了之,除非你今生今世再不返回加拿大。


这些人若在下半年离开加拿大,也需要报上半年的税,除非肯定自己上半年没有欠税,也不需要退税,便可不报税。


永久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要在报税表上填上离境日期,并要缴付一次性离境税,之后你在海外赚多少钱,有多少收入,跟加拿大就没有关系了。


若该非税务居民在加国出售投资物业获利,仍需要缴资本利得税。当然当事人大可什么都不做,但前提是当事人要有把握永远都不回加拿大。若在加国继续有物业收租,便要报一份非税务居民申报表。“税局知道你人不在加拿大,这笔税款不交的话,很有可能就追不回来,因为不知道你回不回来。”因此税局设有预留税政策,例如房租收入每月1000元,租客或代理人要在下个月15日前,当局缴付当中的25%,即250元,这样税务局能确保非税务居民不能“走数”。


1000元的租金收入只是总收入,仍未扣除维修物业等开支,因此非税务居民可向当局申请以净收入计算预留税,减少纳税金额。成为“非税务居民”,虽然能减少缴税,但基本上无法享受多项加国政府福利,包括儿童税务福利和牛奶金; 


文章来源于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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