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money laundering (洗钱) 罪名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通用起诉罪名,很多情况下,找不到特别的罪名的时候,通常只要涉及到资金的交易或者现金的交易情况下,大部分被起诉的罪名都是洗钱罪!
对于涉案的银行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金融机构,最后的结果无非是罚款了事,但是对于如果个人,就可能会是比较严重的后果了。轻则没收现金,重则会对当事人进行严重犯罪的刑事诉讼!
西班牙工行被查事件,一方面反映了西方国家,特别是西班牙目前对待华人,华商的针对性以及不友好态度,另外一方面也是一个典型的西方法律制度下与中国人的商业理念特别是现金交易理念的严重冲突!
一马德里工行到底发生了什么?
二这绝不是一场简单的突击行动!
“鹈鹕”行动背景:部分华商将黑钱先运往法国——到波兰——再转运到中国,通过这样的途径至少洗出上千万欧元的黑钱出境;
规模庞大:马德里警方在“鹈鹕行动”中出动了400百余人十几条警犬;
潜伏时间:“鹈鹕”行动准备了一年多时间;
突击范围:马德里华商集中区域,几十家公司被搜,数十位华商被带到警局接受调查,西班牙警方搜出大量“阴阳账册”。
“蛇行动”的规模前所未有:西班牙国家宪兵直属的中央行动组会同西班牙海关警察、税务局、社保事务局及劳工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起;
涉案地域范围广:在马德里、巴塞罗那、瓦伦西亚等多地同时突击搜查旅西华人店铺和仓库,尤其是位于马德里市区以南约20公里的科博·卡雷加地区的华人仓库区;
涉案人员极多:32名华商因涉嫌税务欺诈等罪名遭到逮捕,47人被课以罚款,还有65名来自马德里、巴塞罗那、瓦伦西亚地区的华人,因涉嫌洗黑钱、走私、伪造证件或违反劳工法被记录在案。
侦查历史已久:西班牙宪兵和相关执法部门早在两年前根据欧盟海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会同海关及税务对涉嫌从事非法贸易和清关活动的华商立案调查。并采取窃听、跟踪等手段取证。
影响极大:根据西班牙法律,只要涉及洗钱犯罪,无论金额多少都将面临重罪起诉。“蛇”行动主要对象为旅西华商,该行动暴露了部分华商的严重犯罪行为,为广大旅西华商敲响警钟,在华商圈内乃至整个欧洲影响极大。
三什么是洗钱?
英国反洗钱法
英国为了履行其国际反洗钱义务,进行了反洗钱的国内立法工作,现有的法律主要有《1988 年刑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1994 年毒 品走私法》(Drug Trafficking Act 1994)、《2000 年反恐怖法案》(Terrorism Act 2000)。英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本应知道或怀疑钱财来源于非法途径,但仍帮助罪犯获得、隐藏、保存或利用这些资金投资,那么即构成了洗钱罪,可最高被处以14年的监禁,或 30万英镑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如果向被怀疑洗钱者或其他人透露正在进行的调查情况,并有可能对调查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最高被 判处 5 年徒刑。正如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的反洗钱法律也是以可疑交易报告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为基础的。
英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可疑交易报告,或者说是两类不同的提出报告的义务,根据这两种不同的报告形式, 一个可疑交易报告既可以提交给执法机构,也可以提交给特定企业、组织(例如 金融机构)的专职反洗钱官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该专职反洗钱官员的职责是决定是否将这些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给执法机构。
英国法律不仅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交易报告形式,也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责 任。 第一种由《1988 年刑法》规定的。例如,当一个律师怀疑客户要求把资金 存入该律师自己的账户是为了隐藏资金的非法来源时,他就负有在开始此交易前向执法机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如果确实有合理原因造成报告人无法在交 易开始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则他可以在交易后马上报告。如果该律师没有履行交易报告,则会因为将资金存入账户而被判定犯有洗钱罪。
第二种交易报告则不是提交报告人自己被洗钱所利用,而是报告其他人可能 进行的洗钱活动。这种交易报告是由《1994 年毒品走私法》和《2000 年反恐怖 法案》规定的,在这两个法案中,规定了当有反洗钱义务的特定人明知或有足够 理由相信另外的人正在清洗与毒品走私或恐怖活动有关的资金而不报告时,将要 面临不提供报告的指控。另外,《1993 年反洗钱规则》(The 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1993)要求金融机构在其内部设立机构,使可疑交易报告能够及时 准确地送达到国家刑事情报局(即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National 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
金融机构内的所有员工都有报告洗钱嫌疑的法律义务, 每个金融机构都要保证所有员工都知道该就洗钱嫌疑向谁报告,并且有一个明确 的报告、处理程序和机制。专职反洗钱官员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作出分析判断 后,如果没有发现可以推翻洗钱嫌疑的证据,就必须将此情况提交给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将会对提交的报告作出回复,要求金融机构终止或继续此可疑交易。
除了可疑交易报告之外,“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也是属于英 国反洗钱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 年反洗钱规则》第 7 和第 9 条规定,所有 的银行在为客户开设账户或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都要取得令人满意的客户身份证明。客户的身份包括其姓名、化名、住址和出生日期,姓名和住址的更改情 况也要包括在内。
只有在尽可能早地取得足以确认客户身份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后,才能开设账户或进行交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确信,它是在于一个实 实在在的人或组织进行交易。如果要存入或投资的资金是第三者提供的,那么该 第三者的身份也需要确认。
在要建立业务关系之时,例如,在开立银行账户、开展一次性大额交易、一 系列关联交易时,都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并进行核实。只要保留有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与客户保持了一定的持续联系,那么在随后的交易中,就不必进行 逐次核实客户身份。但是,若知道或怀疑客户有洗钱的嫌疑,则必须进行再次核 实,并进行报告。
对于以下 3 种情况,在初次进行交易时,就不必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是英国或欧盟的一个金融或信用机构;
(2)金额在5000欧元以下的单笔或系 列交易;
(3)由英国、欧盟、金融行动任务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成员或有反完善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的金融及信用机构介绍来的一次性交易。这种交易需由介绍方提供客户的姓名和地址,并给予书面保证。
英国新制定的《犯罪所得法案》(The Proceeds Of Crime Bill)扩展了洗 钱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恐怖活动和毒money laundering 走私,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可 疑交易报告义务的范围。
首先,《2000 年反恐怖法案》进行了修改,当一个负有交易报告义务的人在有理由相信他人在从事洗钱活动时,就应该提交报告。其次,所报告的洗钱活动不再仅仅局限于清洗恐怖活动和毒品走私的非法所得,而是扩 展到了所有犯罪的非法所得。
与此相对应的是负有报告义务主体范围扩大,从以 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扩大到了所有经营性的机构。在《犯罪所得法案》制定出台 以后,它将取代《1988 年刑法》和《1994 年毒品走私法》中有关洗钱的条款, 但《2000 年反恐怖法案》将继续行使打击与恐怖活动有关的洗钱的使命。 为了防止可疑报告的情况被泄露,尤其是被可疑报告中涉及的人所知晓,《犯罪所得法案》把泄露可疑报告的行为(Tipping Off)规定为犯罪。
法律规定, 当一个人知道或怀疑可疑交易报告已经被提交给了执法机构,如果他故意泄露该可疑交易报告已经被提交或报告的内容,并且给由提交报告所引起的调查带来阻 碍或影响时,便构成犯罪行为。当这种泄露交易报告并没有造成对调查的实质性 影响时,则并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公布了这些交易报告的内容就不一定会对调查造成影响;同样,如果公布了很久以前的提交的交易报告,产生负面效果的机率也不大。
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的顺利进行,但 同时也给报告义务主体出了一个难题:既要通过向客户询问来了解客户信息以达 到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目的,又要避免在向客户的了解询问过程中引起客户的怀疑。针对这种两难境地,《犯罪所得法案》要求报告义务主体可以与国家刑事情 报局联系,向其咨询应对措施。
《1993 年反洗钱规则》要求金融机构保留有关客户身份和交易的资料,以 备协助反洗钱调查,这些资料档案至少要保存到与客户结束关系后 5 年。所保存 的客户身份资料要准确表明验证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存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便日后调取查阅。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也是一个完善的反洗钱法律的必要组成部分。
《1993 年反洗钱规则》要求金融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员工熟悉现行的反 洗钱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并就如何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向员工提供培训。
员工必须要清楚自己的法律义务,了解如果未按内部程序的规定反映情况,个人将可 能会承担的责任。要教育所有员工认识到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中的重要性,这不但要求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而且在要建立业务关系时,要掌握客户的业务种 类,以便日后判断可疑交易。
更多精彩文章,点击阅读原文,或者回复下列关键词,可查看完整大叔发过的历史文章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版权属原作者,(任何版权问题请加大叔个人微信号 A07888088168 或直接在公众号留言),大叔会在最短时间内答复,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