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版权战三天记,专业律师教你看懂灿星&唐德战果各几何

2016年06月23日 腾讯娱乐


腾讯娱乐讯 (文/毛予倩 赵二宝)昨天(6月22日)中午,记者从灿星文化得到消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针对5月6日Talpa向该仲裁庭提交的《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基于6月12日全日的香港聆讯,作出明确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SCML/梦响(以及通过其临时禁止灿星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今早(6月23日),唐德方面又传了最新回应:称香港仲裁中非但没有驳回的字样,还对其中七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做了最终裁决。


最新进展:

灿星坚称“驳回” 唐德“并未驳回”

“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归属不明


今早(6月23日),唐德方面又传了最新回应:称香港仲裁中非但没有驳回的字样,还对其中七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做了最终裁决。包含:节目的当地名称(包括英文名称The Voice Of....及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当地节目标识,原节目标识,中国好声音的微信、微博、APP、网站)。


因此,“中国好声音”五个字的使用权还归Talpa所有,所以灿星对这五个字的使用还是受限的。


但疑问在于:仲裁的原件是英文版,节目名称规定项又是“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所以最大的争议在于“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的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灿星方面坚称,裁决表明Talpa只拥有The Voice Of....的所有英文名称,并透露香港仲裁庭的仲裁决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Tapla)提出的与中文汉字“中国好声音”使用相关的所有禁制救济请求。也就是说,灿星是可以继续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字的使用权的。


对此唐德表示:因为Talpa与星空华文传媒签订的合同为英文版,所以没有用汉字,就用常用的手法翻译成了拼音。而对于该节目中文名称“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的终极权属,可能需要通过找专家听证来进行判断,因此决定在后续的审理中再对中文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的权属问题做出判断和裁决。


回顾:

北京“保全裁定”  香港“裁决驳回”

“复议”将产生最终结果


前天(6月20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灿星禁用“好声音”节目名


那么,究竟灿星能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这5个字?


腾讯娱乐记者联系了宣传总监陆伟。他表示,Talpa和我们签定的合同里注明,如双方发生争议适用英美法系解决。香港仲裁庭的裁决表明,Talpa公司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也不具有授权给唐德使用的权利。灿星将把这一证据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复议,并等待最终的结果。


同时,灿星方也表示,香港仲裁庭的仲裁结果也表明允许灿星制作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于今年7月在浙江卫视按原名播出。


▲2016“好声音”发布会



2016“好声音”战车曝光


争议: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差别”

灿星:做原创节目不违反“临时禁制令”


随后,腾讯记者联系了唐德方面,得到了几点回应:首先,“还不清楚消息来源,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案子,首先香港司法体系与大陆司法体系有差别;其次两个官司的原告、被告都不同,是两个独立案子。”就此,陆伟也回应称,虽然这是两个原告不同的案子。但唐德可以提出“保全禁制”是基于Talpa的授权,但现在Talpa并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了,唐德也就没有了依据。


其次,“大家应该记得,今年初香港仲裁机构还曾发过禁令,禁止灿星在大陆继续做新一季的《中国好声音》,估计是他们认为不用重复发禁令吧。”陆伟也做出了解答,他表示早前与Talpa的协议中有注明,如双方发生争议适用英美法系解决,最早Talpa向香港法院提出的是临时禁制令(注意是香港法院,不是仲裁庭,唐德连这个基本事实都没搞清)。


另外,Talpa与星空的协议还注明,优先使用仲裁方式。“因为当时尚未进入仲裁阶段,Talpa申请的是禁止灿星制作新一季的‘The Voice Of……’节目(事实上我们现在做的是全新原创节目,根本不是“The voice of”)。


陆伟坦言,进入仲裁阶段后,因为灿星早已确定制作原创节目,也压根没有违反所谓的“临时禁制令”,所以把临时禁制令和仲裁结果混为一谈是可笑的,“目前仲裁不是针对原模式节目,只是针对《中国好声音》该中文节目名属于谁。


律师解读:


就此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向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律师以及刘迪律师进行了咨询。


庞律师解读了目前的情况有三:


情况一,当初是Talpa与星空华文传媒签订的中国好声音一到四季的版权合同,也就是说是Talpa授权给星空华文传媒有关中国好声音的相关版权。


情况二,Talpa于5月6日向香港仲裁庭提交《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从目前的消息来看,该申请已经被裁决驳回。该裁决内容表明:Talpa公司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


情况三,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和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而唐德为此裁定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向法院提供了一亿三千万的担保金。


▲Talpa与星空传媒关于“The Voice Of ......”版权购买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含中文翻译,灿星提供)


那么,灿星能否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这个名字?


通俗点讲,保全裁定就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诉前保全裁定,其目的是使正在发生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这个裁定不仅限制了灿星对于包括“中国好声音”在内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使得唐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唐德需依据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既然是诉讼,那就难免有败诉的风险;另一方面,灿星已经就此裁定提出复议,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可能出现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复议结果否定了唐德的请求,这种情况下灿星就不会再受限。(可以使用)二是复议结果仍然支持唐德的请求,灿星依然受限(不可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第一种结果,灿星如果因唐德提起的保全裁定利益受到损失,在解除限制的同时,灿星可以要求唐德赔偿损失,提起赔偿请求的最大额度就是唐德提供的全部担保金,一亿三千万。暂且不考虑诉讼的结果,仅就保全裁定而言,说唐德影视是背水一战一点也不为过。


香港仲裁庭的仲裁结果对唐德和灿星有什么影响?


根据香港仲裁庭的裁决,荷兰Talpa是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的。当初荷兰Talpa与星空华文传媒已经约定了出现纠纷时适用英美法系解决,香港是属于英美法系的。依照香港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没有“拥有”,也就谈不上“授权给星空华文传媒”了。这不是哪个法系的问题,而是荷兰Talpa是否可以作为授权主体,是否有权向星空华文传媒授权的问题,庞理鹏律师如是说。


文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术语解释:


宣告式救济:


也称宣告式判决,英美法系中的宣告式判决,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一定的权利或者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予以确认的一种诉讼,其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是最终判决只有法律上的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参照美国1934年颁布的“联邦确认判决法”中的规定,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若原告只请求法庭确认其某种权利或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则法庭有权只作出确认判决即可,而没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


禁止救济:


又叫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又译:禁令救济),通过法庭命令的形式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当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决货币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可能被判定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


临时禁制令:


是指在权利受侵害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法庭听证会后,法庭根据该当事人要求而下达的命令侵权一方当事人停止骚扰或侵害的法庭指令。法庭一旦下达临时禁止令,便会举行第二次法庭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决定是否将临时性禁止令变更为永久性禁止令。虽然临时性禁止令通常并不能阻止侵权一方当事人实施暴力侵害等行为,但此时被侵害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临时禁止令寻求警方的保护。


由于临时禁止令是在被告不知的情况下发出的,为避免原告滥用,一般都附有严格的担保措施,实际较少签发。


行为保全:


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点击“阅读原文”,回顾观看《中国好声音》第4季年度总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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