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公布IPO新规,4月30日起生效

2018年04月28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点击上方蓝字可订阅本公众号


4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港交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以下称“咨询总结”),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办公室也于同日发布研究报告,这意味着香港市场讨论4年之久的上市制度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今年2月23日港交所刊发了咨询文件,此后共收到283份回应意见。港交所表示,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回应都赞成港交所的建议,没有反对任何建议实质内容的广泛共识。因此,港交所在进一步考虑所提出的问题并与证监会磋商后,决定大致落实《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仅作出少部分修订。新的上市规则将于4月30日生效。

 

这次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允许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赴港上市;二是允许尚无收益和盈利的生物科技类公司赴港上市;三是公布创新产业公司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




 

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赴港上市


双重股权结构即同股不同权,也称AB股结构,是指允许同一份额股份拥有不同的投票权,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港股市场,AB股制度也存在过一段时间,该制度1970在港交所兴起,不过实行期间出现了公司治理,企业控制权斗争乱象,该制度仅存活20年左右时间,1989年港交所取消了B股上市。2013年阿里巴巴曾表态希望赴香港上市,但条件是需采纳合伙人制,即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一种。但因港交所不接受双重股权结构,阿里巴巴最终选择到美国上市,香港资本市场错失一大巨头。

 

港交所的研究报告指出,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互联网、高科技、以及生物医药研发等成长型公司不断增加,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都提供或正考虑允许不同形式的不同投票权架构,为这些公司上市提供便利。香港也在积极求变争取更多的优质公司。现在,港交所在取得市场共识和支持下推出的双重股权架构安排,增加了相应措施对制度的适用加以限制和约束,具体要求有如下几点:

 

♦  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赴港上市时,最低预期市值要达到400亿港元;如果市值少于400亿港元,则需要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

 港交所针对这类公司提出,建议不同投票权只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或者上市后的董事,且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的10倍;

♦  咨询总结剔除了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最高上限,决定不强制要求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如创始人)只能持有不超过50%的相关经济利益,同时也允许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信托、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来持有不同投票权;

♦  咨询总结决定增订上市规则要求,“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必须在上市文件、年报和中报中披露其不同投票权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并披露其采用“同股不同权”的依据以及股东相关风险。


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


此次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还加入新的规则,为未能通过财务资格测试的初创公司(包括未有收益或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开辟上市途径。港交所的研究报告指出,生物医药行业呈现出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技术密集型的特点,使得股权融资(而非债务融资)成为生物医药企业成长期的重要融资方式。目前国际主要的证券市场已经逐步建立了适用于生物科技企业上市的证券市场规则。

 

此前在港交所3月22日举行的首届生物科技峰会上,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就表示,“深信假以时日,香港一定能成为汇聚生物科技行业的主要金融市场”。目前,港交所根据生物医药企业成长期独有的财务特点(上市前后长期无盈利或收入),以及其风险特性,加入新的上市规则可更好地对接生物医药等新经济企业的发展要求,吸引更多资金流向高风险、高回报的生物科技领域,推动生物医药行业长远发展。

 

针对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厘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拟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的预期市值不能低于15亿港元,从事核心产品研发至少12个月,核心产品临床试验已经进入第二期或者第三期;

拟上市生物科技公司必须要能展示其源自外购许可技术或外购核心产品的研发进度;

拟上市生物科技公司于建议上市日期前至少6个月,得到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对于“资深投资者”必须是港交所认可对象,港交所将设立参考标准,但不会设立明确的身份定义和金额门槛;而“相当数额投资”则依照市值大小,投资金额须达到其上市时已发行资本的1%-5%;

对于拟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的公众持股情况,咨询文件建议,如果基石投资者及现有股东并非公司核心关联人士,则其持股量可以计入25%的公众持股之列。

 

另外,经修改的上市条例认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为有资格评判生物科技产品开发阶段的监管机构,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及欧洲药物管理局(EMA)同侪,反映出对中国药物标准的认可,有利于中国标准在国际市场的运用和推广。


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


此外,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还公布了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创新产业公司如拟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则相关公司需在包括在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香港近年来在国际IPO市场上开始显现颓势,据德勤预计,2017年香港的IPO集资额约1282亿港元,较2016年大跌34%。此次港交所的IPO新政,也是希望通过建立适宜的上市规则,将大量的上市公司资源引流到港股市场,实现区域经济升级和跨越发展,以香港资本市场的改革为香港经济带来长远的正面影响。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总结发布会上表示,目前难以估计下周一能收到多少查询或正式申请,但已经有许多公司都已明确表示他们有兴趣提出申请,这个数量至少是“双位数”。李小加预计,在2018年6、7月的时候,会看到首批公司根据新制度在港上市,“在夏天(结束)之前,(我们)会看到几家公司上市,希望在夏天的假期之后,在秋天,会有更多的新经济公司申请来港上市。”


B&D 团队由具有法律、财务、金融、投行和基金等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可为拟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法律、财务调账、审计、金融公关等全方位综合的解决方案。团队对境外上市和资本市场有深刻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帮助数十家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并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OTC市场,以及港交所的主板和创业板等多个板块完成上市;除传统的IPO方式外,还以RTO/APO、 Self-registration、SPAC、Form-10、RegA+ Mini IPO 等方式助力企业境外上市。同时,帮助已上市企业进行升板、转板、私有化退市、红筹回归等相关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发行人,还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基金投资人、公司大股东等。


如需洽谈,请联系: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10-64789318

CONTACT US


声明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公众号版权所有,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提前联系我们沟通授权事宜。本公众号内容大多为原创,少部分资料汇编自网络等途径,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本文及其内容,不应被看做我们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

电话:010-6478 9318

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13号浦项中心B座12层

微信号:usinvestment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