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版 | 原创】恭贺华威校友喜迎诺奖——契约理论知多少

2016年10月12日 英国华威大学


 

恭贺华威校友喜迎诺奖——契约理论知多少

撰文&排版 Chloe Zhou || 华威大学中国发展社团财务部部长

为庆祝华威大学经济系毕业校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作为学校的一个热衷于学术讨论的学生社团,我们拿出满满的的诚意以最通俗的语言为您带来这篇最最最最最最基本的关于契约理论的科普。作为华威人,作为华威的经济人,我们终于有了拿诺奖吹牛的资本,不知道点皮毛说得过去吗!

今天早上,朋友圈被一则新闻刷屏,

百度一下(谷歌一下)Oliver Hart是谁,

奥利弗·哈特是谁,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吗?你们仔细看!你们仔细看点!!!!看看人家的学历!!!!学历!!!University of Warwick!!!!(作者呐喊:他是纯经济的!壮哉我大经济系!!!!)

厉害了,我的威!

嗯……知道人家是华威的校友就够了,貌似其他生平介绍也不是太感兴趣……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获奖者……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öm)是因为他们对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的贡献而获奖的。

大二经济学生流下了眼泪——没,学,过。

(这篇文章貌似可以终止在这里了。)

当然这里作为CDS的一员我还是努力地从一些琐碎的片段里努力get到究竟何为契约理论,并且努力用一篇短小的文章简要地给大家描绘一下我所理解的契约理论。(毕竟论文相信你和我一样看不懂也懒得看……)

 


契约理论,查看各路百科,定义大同小异:首先契约理论是要分析在特定交易环境下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结果,其次因为假设前提比较多,显示交易复杂度高,很难用统一模型概括,就衍生出了很多侧重点不同的学派。

契约理论,作为近三十年里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网上这么说的,不是我),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社会就是由无数大大小小的契约搭建而成。比如股东和最高企业管理层啊,什么保险公司和车主啊,公共服务的提供是国有还是私有啊,这些涉及到利益相冲的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解决,不然在这个人与人之间充满不信任的社会大家就会活得更加没有安全感……(我特么在说什么)

依据Brousseau和Glachant的观点,契约理论应该包括:激励理论(Incentive theory)、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the new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 而Hart则是在1980年代中期为不完全契约理论做出卓越贡献,为企业所有权和支配管理带来新的方向,并在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界均产生重大影响。

在完全契约理论的假设中,在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完全理性的委托人总是可以设计一个最佳期约,可以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并且无成本地被第三方强制执行。然而为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呢?哈特教授阐释:


1.       世界总是充满不确定,怎么样也不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看过死神来了不?)

2.       就算考虑到所有情况了,我们可能还是很难用共同语言写入合约(想要把想法真的用语言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还是有点难度)

3.       就算前两个障碍都克服了,也很难给第三方裁决

 

给大家简简单单举一个不成熟的小栗子:

某补习班保证只要学生认真学习就一定能够把分数从100提高到130(满分150),小红是个不怎么努力上进的学生,不,应该说是很不努力上进。对于她而言不翘课就是认真学习,但是她最后没有从100分提分到130。这时候第三方就没法给出公正的裁决,因为双方对于契约里的“认真学习”的定位并不一样。某补习班可以保证提分的前提是非常认真的学习,每天投入很长时间在功课和完成作业里,而小红的认真学习仅仅是去听课。

这样一个例子自然体现了一部分不完全契约的思想,小红看到广告来参加补习班,就是一个缔造契约的过程,而对“认真学习”的定位则是不能预期的,同时两者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正是这种模糊的定位导致即便交给第三方裁决,也有难度。

为了克服这个困境,Hart提出了“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的概念,既然契约不可能完全,未来的事情预料不到、说不清、段不明,那就把发生这种情况时候进行拍板的权利交给一方,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乙方都可以自行裁决。

传说在前苏联的革命先驱起草布尔什维克党章的时候,有人认为党章太过模糊。列宁解释:“党章的文字模糊正说明了布尔什维克的力量”——一旦需要,布尔什维克可以随时对党章的雕文进行解释,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

以上,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一个合同很难列举出一切可能性,这一分支理论解决了对控制权的合理分配:哪一方在何种情况下有最后的决定权?Hart的发现进一步揭示了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且在其他经济政治以及法律领域产生了影响。他的研究给予我们新的理论工具,用以研究学习什么样的公司应该被合并,合理的混合债权和股权的融资,哪些机构(如学校、监狱)应该私有化或者公有化。


说一下,虽然这次获得经济学奖是因为两个经济学家在“契约理论”上的卓越贡献,但是并不代表契约理论仅仅是经济学的东西哦~严格意义上说,契约理论的范围要大于契约理论的经济部分,后者是以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契约问题的。Hart的贡献,以及文章中侧重的契约理论,更多是经济学中的方法论,而原有的契约理论则更侧重从法律视角看待契约问题。(如有不对,请指正)


希望说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契约理论有个浅要的了解了~因为并没有学习过契约理论,仅仅是对一些相对优质的文章进行筛选和整合,外加一丁点自己的东西,也希望我对契约理论的理解没有出错(嘻嘻),最后再为自己的专业和学校感到骄傲一下~希望华威可以越来越棒!

  


参考文章:

  • 《一文读懂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特的核心理论是什么?》 陈永伟 经济学家圈

  • 《重磅|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出炉 历年获奖者大盘点 解密“契约理论”》 人大经济论坛

  • The Guardian Page: Nobel prize in economics 2016 awarded to Oliver Hart and Bengt Holmstrom – as it happened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往期精彩文章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