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澳洲配偶签证的时候,总会听到一种说法:
“如果申请过一次配偶签证后,要等五年以后才能申请第二个配偶签证。”
那么这个说法究竟是不是对的呢。今天新城就来为大家解开这层疑惑。
之前担保过或被担保过配偶移民
现在想再次担保的人可别错过了
*限制条例可在Reg 1.20J章节中找到。
该法条适用于以下几种签证:
(b) a Partner (Provisional) (Class UF) visa; or
(c) a Prospective Marriage (Temporary) (Class TO) visa; or
(e) an Extended Eligibility (Temporary) (Class TK) visa; or
(f) a Partner (Temporary) (Class UK) visa.
这些基本涵盖了现在我们普遍会遇到的配偶签证种类,包括临时配偶签证,未婚夫/妻签证等。
该条例限制申请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过去担保并批准的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不能超过一个人。或者被担保的配偶关系是由于家庭暴力而终止的;
2、如果过去曾经担保过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距离上次递交配偶签证需要经过至少五年;
3、如果担保人曾经以配偶形式被担保过,也需要在当时申请递交后经过至少五年。
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解释就是:
在配偶签证中,担保人一生中最多只能担保不超过两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担保是指最终取得了永居的成功担保。所以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上一次的担保并没有获签,就不算做是一次配偶担保。
另外,计算五年的方法,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
如果一个担保人想要担保第二个人,5年的期限是从第一次担保递交申请的那一刻为起点,到这一次获得/拒签担保资格为止算起。
如果担保人之前本身是被担保的申请人,5年期限则是从他/她本人的第一次递交申请的那一刻为起点,到这一次担保其他人并最后获得/拒签担保资格为止。
而并不是我们平常所指的“获得签证后等5年再申请”,这种笼统的计算方法。
这种五年限制,我们还会在某些签证中见到。比如说143(贡献类父母移民)和864(年老贡献类父母移民)。法条Reg 1.20KA规定道, 若申请人是获得143或864签证的配偶(或同居配偶),需要在担保人获得签证五年以后才可以进行配偶担保申请。
当然,法律在对某些不得已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也会豁免以上限制。而具体的案例,还需要新城的移民专家来一对一为您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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