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证明资金来源的最佳实践方法

2015年11月09日 易居海外投资


经过长达数月的讨论、利益相关者建议、甚至联邦法院的诉讼,USCIS终于在2013年5月30日发布了备受期待的最终EB-5裁决政策备忘录(Final EB-5 Adjudications Policy Memorandum)。备忘录提出了有关区域中心和投资人的话题,如修正案、过桥融资、TEA认定、去除条件时I-525商业计划书的实质性变更。但是备忘录并没有太多关于大多数投资人最关心的话题:资金来源指导

决定什么是可接受的EB-5资金来源,对于投资人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来说都非常具有挑战性。

条款规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非法途径”获得的投资资金是不符合资格的。条款还提供了一个简短的举例列表,措辞非常的笼统和概括,而且大部分都不适用,除非投资人有很多资金来源。几乎每个投资人都会有这个一个疑问:我需要证明多久以前的资金来源是属合法的呢?

关于这一点,备忘录给出的指导非常有限。当然,投资人必须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那么,很久以前获得的财富又需要什么证据证明呢?

条款建议应包含“5年内在任何领域”的税务报表,但是这对解决上面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很多帮助。例如,投资人清算了在5年前获得的资产。尽管法律条例或备忘没有写明,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总结出了一个“7年规则”。但是这个“规则”已经不再被遵守,补件通知(RFEs )要求出示的证据甚至追溯到了1990年。

的确,USCIS从未真正公开提出有关资金来源的指导,而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电话、补件通知、终止意向通知书(NOID)和否决发出信号。

或许,USCIS是时候再次开会讨论为投资人建立全面的资金来源指导了,在新的条例发布前用于帮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但在那之前,以下是一些投资人证明资金来源的最佳实践方法:

1.应注意保留普遍认可的商业合理性文件。如果资产是在提交申请的7年以前获得的,那么不论是不是法律,这项“7年规则”给投资人提供了一道要求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马奇诺防线。即使不遵守这一规则,其逻辑仍然可以被投资人用于论证,要求提供很久以前的证明文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文件可能不会被正常的商业程序所保留。依此类推。比如,IRS(美国国税局)建议,如果没有欺诈或提交失败的情况,就没有必要无限期保留回执和记录。而且条例只表达了提供5年内的回执。投资人可以利用这项条款回击补件通知,或自信地提出包含此类文件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记住,只有资金来源需用文件证明,而不是投资人的全部净资产。根据此条例,投资人不需要证明全部净资产的合法性,只需要证明EB-5资金来源(或以及行政管理费)。但这一点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资产清算以后会引发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房产被出售或抵押。USCIS已经大量采用严格的方法要求投资人证明其有能力购买清算后作为EB-5资金的资产。而且,USCIS通常会要求投资人证明购买之后,其收入或资产在当时能够充分维持生计。虽然清算交易文件有可能是近期的,但与购买文件同时期的文件有可能已经被丢弃了。8 C.F.R. 103.2(b)(2)(i) 指导称“如果被要求的文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得,申请人或申诉人必须对此进行证明,并提交与之相关的辅助证据...”因此,如果随着时间推移的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记录,通过有效和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很重要,如银行、房产登记实体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3.充分利用个人陈述和第三方陈述。很少有投资人的案例是完美或非常透明的。USCIS主张律师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投资人自身应该提交个人陈述,说明由于时间的原因造成的证据“缺失”。

当然,USCIS有时会认为这种缺失是对投资人自身有利的。因为第三方陈述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证明。当第三方陈述来自与申请人或交易不相关的个人,而且这个人从表面上看跟投资人I-526申请被通过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时,这种第三方陈述是最有说服力的。

4.最后,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应该提醒USCIS,案例的成立与否,不应该基于是否包含所有要求的特定文件,而应该基于证据的优势。换句话说,仅仅因为投资人不能满足补件通知的每一个特定要求,并不意味着投资人不满足要求。

(本文系移民超市翻译,如与原文有出入请以原文为准。原文链接:http://www.eb5insights.com/2015/11/05/its-time-for-uscis-to-issue-new-source-of-funds-guidance-but-until-then-heres-what-investors-can-do-2/)

作者:Matthew Galati 来源:移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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