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
依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权益保护的职责分工、华侨政治权益和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
在这份草案中,有两个方面最为引人关注:
一、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
一直以来,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及认定问题,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其实早有规定。
但是,相关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之外,护照的使用范围及效力还远远不能与身份证划等号,尤其是在住宿登记、交通出行等方面。对于一些尚没有办理回国定居、没有身份证的华侨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就免不了一番折腾。
对此,草案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与居民身份证享有同等效力。
二、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高考的问题
因为某些原因,有的华侨学生成了“黑户”,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参加高考。为改善这一情况,草案明确指出三点:
1、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地或其父母在本省工作地参加义务教育的,享受和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2、在本省参加高考的,教育、招生等部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华侨学生可以在父母出国前的,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出国定居可领基本养老金
依据:《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基本权益保护
湖北省的涉侨草案主要围绕华侨的基本权益展开,重点条款如下:
1、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在国内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账户予以保留;
2、保留社保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养老、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账户存额累计计算;
3、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但需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成立社会组织、买房、公务员竞聘等方面,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均可享受与居民同等的待遇。
为华侨投资者保驾护航
依据:《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主要内容:依法保护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上面两省的条例不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仅针对单项领域,即对华侨投资者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保护。
条例对华侨在投资方式、投资待遇、投资导向、扶持政策等方面所能享受的待遇进行了细化,例如其中的第七条,“华侨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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