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答疑:L1转EB-1C疑问解析

2017年11月16日 美国移民超市



在美国移民绿卡逐渐紧张的环境下,办理美国移民越来越难。自从EB-5投资移民正式开始计算中国大陆申请人的排期,一些企业家或跨国企业高管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在短期内通过美国领事馆签证入境,那就是L签证。L签证到期后,通过“第一优先类别EB-1C”申请绿卡,时间周期短,不排期。具有其他任何一种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无法享有的优先权。


L签证热点问题Q&A


什么叫“跨国公司”?


顾名思义,跨国公司就是在至少两个国家都设有公司的国际公司。例如,某公司的总部设在美国,该公司在中国也设有分公司。或者说,某公司的总部设在中国,该公司在美国也设有分公司或者来美国开设分公司。

  

跨国公司可以申请什么工作签证?


有规模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不同的工作签证,例如H-1B,L-1,O-1杰出人才等签证。但是这里我们只谈跨国公司为自己的员工调动而申请的工作签证,即L签证

 

H-1B:指特殊专业人员/临时工作签证(Specialty Occupations/ Temporary Worker Visas)H1B签证系美国最主要的工作签证类别,发放给美国公司雇佣的外国籍有专业技能的员工,属于非移民签证的一种。持有H1B签证者可以在美国工作三年,然后可以再延长三年,6年期满后如果签证持有者的身份还没有转化,就必须离开美国。

  

O-1签证:是美国短期非移民签证的一种,供在国家范围内或国际社会上普遍认可的特殊技能人才到美国工作所用。特殊技能可以涵盖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运动等领域,其中艺术领域也包括电视和电影行业。

  

什么是L签证?

  

L签证是美国移民法为方便外国公司企业来美国投资或者为美国跨国公司调派外籍员工来美国工作而设立一种非移民的工作签证。


L签证又细分为L-1A和L-1B两种。L-1A是跨国公司在美的经理或主管持有的签证;L-1B则是为跨国公司将有特殊技能的员工派来美工作所持有的签证。

  

申请L-1A工作签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L-1A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递交L-1A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

  

第二,L-1A 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注意,这里的三年是指递交L-1A申请之前的三年时间。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第三,L-1A 签证受益人必须临时派到美国为同一公司工作,担任同一公司系统的经理或主管。如果选派到其他公司工作,不能申请L-1A。

  

第四,L-1A 签证受益人在国外的公司必须原先担任经理或主管职位。

  

L-1A类申请绿卡,有什么优势吗?


持L-1A工作签证的外籍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直接按第一优先类别申请绿卡。第一优先类移民(EB-1C)不要排期,拿到绿卡较快。这是其他任何一种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无法享有的优先权。

  

外派到美国分公司工作的外籍员工申请L签证需要有大学文凭吗?


L-1A不要求跨国公司的外籍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申请有任何教育背景或学位。这也不同于H-1B工作签证。有很有成就的外籍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怕没有上过学移民局不批准申请而提供假文凭,结果适得其反。

  

L签证持有人在美国有居留时间限制吗?


L-1A可以在美国工作最长达七年。L-1B签证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工作5年。

 

L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是什么身份?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子女亦可同时申请L-2签证,并且其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在美国合法工作,子女亦可合法在美国上学。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和L签证主申请人相同。


L签证有效期一般被批准多久?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移民局一般只批准L-1A/B第一次一年有效期,期满时可再延期两次,总共不可超过七年(L-1A)或五年(L-1B)。


如果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已经存在一年以上,L-1A申请一次可以批准两年或三年。


如何通过L签证转美国绿卡?

 

L-1A签证在美国停留时间总共不超过7年,时间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升职成为职业经理人或部门主管,可通过第一优先类别(EB-1C)申请绿卡。

  

大家因此普遍会认为,L-1A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只有拿到了L-1A签证才能获得EB-1C绿卡。事实上,L-1A虽然是EB-1C较常见的步骤,但并不是EB-1C的必然要求。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即使受益人高管从未持有过L-1A签证,甚至是从来没有进入过美国,也可以通过EB-1C取得绿卡。


反之,即使已经取得了L-1A临时工作签证,如果不能满足EB-1C所要求的条件,在其基础上提交的EB-1C移民申请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批准。


在移民局看来,对L-1A的审查只是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而EB-1C审查则是移民审查,一旦批准,就是永久性承认了资格,所以移民局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L-1A转EB-1C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从多年实践经验来看,客户选择L1-A转EB-1C的方式获得美国绿卡,真正成功的关键是:无论是母公司还是美国的分公司都需要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员工雇佣。

  

如果初衷仅仅是为了获得绿卡,那么成功的概率会大大缩小,为什么呢?在美国办公司,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办公司的目的、意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解决自身在美国的生存问题、业务发展问题,如果只想去满足最低的申请条件,就会缩手缩脚地去开展业务,最后可能失去的是投资款以及被拒掉的绿卡申请。

  

反之,到美国创建公司,放开手脚大胆去创业,跟在国内一样:努力开展业务,寻找销售机会,到最后一定是业绩和绿卡双丰收。

  

所以,无论是提交的材料,还是对移民官的回答都需要是真实的。因为一旦被发现材料有伪造的成分,即使获得绿卡甚至已经入籍,也会被取消绿卡和国籍,连累家人一起被驱逐,后果相当严重。

  

温馨提示,若关注EB-5投资移民,同时又满足是跨国企业的高管,可以对比一下EB-1C和EB-5。EB-1C要求中美两个公司为子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关系,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一个企业或者投资到区域中心。


EB-1C每年40000个名额,没有排期,直接拿到绿卡,一般两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EB-5每年10000个名额,需要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通过再次审查才能拿到永久绿卡,目前因为排期的原因,需要等待。

  

所以,单从时间上来讲,EB-1C比EB-5要快,若子女年龄快到21岁的关卡,已经等不了EB-5的排期,建议走EB-1C快速通道。但是如果子女年龄不是限制,也可以选择EB-5投资移民,毕竟要求简单门槛较低。



EB-1C的申请条件


对于申请人(美国雇主)的要求  
  • 美国公司必须提供给受益人经理或高管的职位;

  • 美国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必须在至少两个国家经营,其中一个必须在美国;

  • 美国公司必须正常经营至少1年以上;

  • 美国公司与在海外雇佣受益人的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或企业,法人实体;

  • 美国公司必须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薪资。

  

对受益人(跨国企业高管)的要求
  • 受益人须被聘用为经理或主管职位;

  • 受益人在3年里至少有1年,在美国以外的一家公司雇佣;

  • 如果受益人目前在美国,他属于非移民类。


文章来源:谢正权律师事务所,元臣律师事务所,移民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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