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丨时寒冰:疫苗事故,痛感的缺失与治本之策

2018年07月28日 北美报告


北美报告(微信ID:canadanews)编辑

疫苗应该看作公众的福利,看作事关民众健康与福祉,事关民族平安与未来的重大事件,绝不应该进行所谓的市场化,给吸血鬼以可乘之机。



从2010年3月的山西儿童因注射疫苗或死或残的事故,到2013年的婴儿因乙肝疫苗死亡事件,到2016年的被曝光的持续时间长达六年的“大量供应无效或过期疫苗”事故,再到这一次的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疫苗事故平均每两三年就爆发一次。


每一次事故爆发时,都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然后……再渐渐平息。当死者坟头长满青草的时候,那些事故的责任人,却在一片质疑声中,继续实现他们财富的野蛮扩张。比如,2013年乙肝疫苗事故的涉事者康泰生物的杜伟民,曾被报道行贿食药监官员47万,但未被追责【新闻来源: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724/16403913_0.shtml】,他反而继续做大做强,康泰生物成功上市后,杜伟民荣登胡润百富榜。


▲图片来源:互联网

网友热议如果打了假狂犬疫苗的解决方式。


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幸运似乎总是站在良知的对立面。


这一次的疫苗事故大白于天下,是因为一个举报。据报道,举报者是吉林长生生物的一位老职工,由于对奖金发放不满,愤然向有关部门举报——他没有向地方的有关部门举报,而是直接向国家食药监局举报。这位老职工的选择是正确的。吉林有关部门在*理和总*记先后做了批示以后,才开始展开调查。这个细节,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了。



值得我们庆幸的是,吉林长生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做坏人都做得那么纯粹,长生生物2018年一季度销售毛利率达到了惊人的91.59%,居然还那么在意给职工发的那点银子。于是,引发职工愤然举报,于是,有了这次的疫苗事故曝光,于是,我们知道:长生生物疫苗早已经接连出现问题,只是,公众被蒙在鼓里而已。于是,我们知道,涉及长生生物的法律文书中,“贪污贿赂”类案件最多,多达20例,原来这家全国最大的乙肝疫苗企业、最大的流感疫苗企业、第二大水痘疫苗企业、第二大狂犬病疫苗企业,竟然是通过行贿手段将伪劣疫苗注入市场的。


▲数据来源:Choice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经济网


事故发生以后,一片愤怒的声讨之声,这跟前几次疫苗事故被曝光后的情景极为相似,但是,随着时间的消逝,这件事情很快成为记忆中的一个片段,渐渐褪去颜色,直到被下一次事故重新唤起。


如果不从深层次上做反思,如果不从根源上去解决问题,一切都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当然,包括那些导致事故爆发的因素,也都不会有任何改变。寄生在疫苗领域中的各种吸血鬼,很快会满血复活,而失去亲人者的哀伤,依然在疼痛中延续……



我们梳理一下:在整个疫苗事故中,疫苗的生产厂家和实际控制人,会疼痛吗?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不会,至少,这种疼痛很快就会过去。今年7月18日,长生生物收到吉林食药监管局的行政处罚通知。这份行政处罚通知信息量很大: 


 长生生物的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在2017年10月27日被立案调查,但在今年7月18日才下发处罚通知,处罚结果是:查收库存药品186支,注意是186支,显然,给足了企业销售问题疫苗的时间!这些成本低廉的疫苗不是被召回,而是加速注射入人体甚至注射到婴儿身上,以至于库存得到了最快速度的消化!如此作恶,丧尽天良!而且,罚款总计仅仅344万多元。这点钱对于长生生物这样的大企业来说,简直可以忽略。当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约束力、威慑力何在呢?而且,这份处罚,是在疫苗事故爆发后才发出来的!这个时间节点的微妙之处,如果你读懂了,就会感受到冷飕飕的寒意。


▲数据来源:新京报


是的,监管几乎像是虚设的。这是有多种原因的。其一,能够以低廉的价格拿下国企的高俊芳等人,绝非等闲之辈,缺乏实权的地方监管部门很难真正实施监督,如果你真的较真儿,马上就会有人给你打招呼:“别影响企业发展。”其二,地方保护主义。无论是出于税收考虑,还是出于就业,还是出于地方形象的考虑,像长生生物这样的全国知名的上市公司,在任何地方,都会受到特殊保护,毕竟,它对地方的贡献是实实在在的。其三,假如因监管失职,监管部门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无非是换换工作岗位而已,比如,从疫苗的监管,调到奶粉的监管上去(或者按照相反的路径流动),监管部门也没有痛感。



我们再看看医院,或者防疫站,他们不知道这些疫苗有问题吗?当然知道。他们不是傻子,但他们可以装傻。疫苗假如无效,他们是受益者,他们可以从患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并且,即使出事,也永远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实际上,疫苗事故也应该严厉问责医院!)。所以,他们也没有痛感。


梳理下来,疫苗事故,除了被注射伪劣疫苗的人和家庭,几乎都没有痛感。在一个毫无痛感的体系中,哪里来的责任感呢?哪里来的制度约束呢?谁会认真执行那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呢?在痛感缺失的情况下,一切看似存在,然而,一切实际上都不存在,因为,存在着的只是形式!



疫苗的问题能彻底解决吗?我觉得,在当下的体制下,至少相对而言,有算得上是治本的办法。


在一个没有疼痛感的社会环境中,只能在无痛的体系中,确保疫苗的安全!


那就是,把疫苗完全的当成社会福利来做!疫苗事关下一代的健康,事关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应该放在国家战略的层面去做,应该由国家财政出资,组织中国高精尖的研究人员,研发适合中国人健康的疫苗,由国企生产,所生产的疫苗,全部免费供国民使用。不给任何吸血鬼可乘之机!



千万别跟我说,财政紧张,这不需要多少钱,或者说,需要不了多少钱,国家财政的一个零头,就能轻松解决问题。


别跟我说,这样就形成了国企垄断,不符合市场化的方向。我们看到的现实是,属于公众福利的,拼命市场化,甚至把养老、医疗等,都当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该市场化的却搞垄断,蚕食民众福祉,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疫苗应该看作公众的福利,看作事关民众健康与福祉,事关民族平安与未来的重大事件,绝不应该进行所谓的市场化,给吸血鬼以可乘之机



我再次强调,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非常悲凉的现实是:这是一个无痛感的社会,在无痛感的环境中,这是唯一有效的解决之道,否则,疫苗事故,在两三年后,又将再次上演。


附吉林食药监管局的处罚通知:



附长生生物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附新闻一:25万支问题疫苗曝光 长生生物道歉就够了吗?(节选)

2018-07-25 来源:央视网


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深表歉意"。对此,很多人表示,这么大的事不能仅仅"致歉"了事,应该"治罪"。


那么,长春长生是否应该"治罪"?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长生生物背后仍有四大疑问尚待解开


一问:为何时隔近9个月才公布处罚决定?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问题,问题疫苗的盖子因内部人举报而揭开。吉林省食药监局已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同时叫停其狂犬疫苗的生产,有关调查仍在进行。截止上一个交易日,长生生物股票已连续5天跌停。期间,另一个盖子又被打开。7月19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收到关于"百白破"疫苗旧案的处罚决定书。


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在官网公开了这一决定书,落款处日期是7月18号。


这一决定的作出,距离旧案立案,已过近9个月之久;而距离狂犬病疫苗事发,仅过了三天。


这样的时间安排是出于怎样的考虑?中国之声记者昨晚多次拨打吉林食药监局多位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或挂断了记者来电。


二问:问题疫苗去哪儿了?


处罚决定书中写道,没收库存的剩余疫苗186支。但在库存之外,已有252600支问题疫苗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些疫苗去哪了?公开报道中,《新京报》一篇发表于去年11月5日的报道有所提及--报道引述山东食药监局市场处负责人的话说:1、有关部门正开展召回工作;2、问题药品已全部封存。3、这批药安全性没问题,是效价不达标,目前没发现接种这批疫苗出现问题的案例。


关于安全性的说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给予证实: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接种安全性风险没有增加。


但究竟有多少疫苗流入市场?是全部封存了,还是的确有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多少?有没有孩子因为问题疫苗患病、健康受损?家长们如何判断自己的孩子接种的是不是问题疫苗,有无救济渠道?


中国之声记者昨晚试图就此询问山东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没有得到答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则表示,周一再考虑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三问:长生生物是否有所隐瞒?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当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直到三天前,长生生物才打破沉默,披露了处罚事项,并承认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


另有《上海证券报》报道显示,在长生生物2015年年报中,公司百白破批签发量约562万人份,位列公司在售6种疫苗产品之首。在2016年、2017年公司年报中仍称,长春长生在售产品包括百白破疫苗等,但疫苗的批签发量却没有披露。另一个变化是,百白破也消失在近两年公司的在售产品图片列表中。


究竟公司何时停止了百白破疫苗的生产?公告没说。


昨天晚间,长生生物方面对外电话也均无人接听。


四问:吉林省食药监局处罚是否过轻?


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涉事百白破疫苗,共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


25万支问题疫苗,加起来才罚了344.29万元,质疑声不少。


但处罚决定书中也明确了处罚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但另一方面,《药品管理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三倍处罚的确已是"从重处罚";至于是否"情节严重",认定存在难度,暂无证据佐证涉事百白破疫苗造成了较大影响。不过,他们也同时表示,我国目前对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较轻,警示不够。


有资深律师建议,类似行为应十倍处罚封顶,但他也坦诚,现行《药品管理法》15年才修订过,短时间内再修订可能性不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作者:时寒冰

责任编辑: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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