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信房產經紀 華男數月收不到房租

2017年12月28日 世界午報


林先生今年6月在皇后區牙買加附近買下一幢兩家庭二層樓,由房產經紀找長期租客,沒想到找來的南美籍夫妻只付了兩個月的房租,從第三個月就開始找各種理由少付、甚至不付房租,租客更以林先生的地下室住人為理由,威脅要向市樓宇局(DOB)舉報。律師指出,地下室有爐灶、淋浴器等對林先生不利,呼籲華裔民眾找房客時先查信用紀錄。

林先生表示,買房時請房產經紀人簽了書面保證,稱會幫他找到房客,保證將二樓的一房一廳以每月1700元的價格出租。這筆看似可觀的租金收入讓他很快答應從這位房產經紀手中買下這幢二層樓,而房子成交後,房產經紀確實找來一對有兩個孩子的南美籍夫婦。不過,只有太太提供在診所打工的證明,林先生也沒有去查他們的信用紀錄。

房客入住後,交了7月和8月的房租,9月開始稱資金緊張,說浴室的水不熱、電燈壞了,只交了一部分房租,稱到月末再付清。10月初他們再次拖欠房租,11月時乾脆不付,還說林先生的地下室有住人,並且有爐灶,威脅要去向樓宇局舉報非法隔間分租。林先生則說,地下室只有在外州生活的母親來探訪他時才偶爾住一下,平時並不住人,房客簽了一年租約卻在三個月後就不付房租,更讓他感到無奈。

律師朱益民表示,請房產經紀人找房客是華人社區的普遍現象,「如果房東有非法隔間,熟悉相關法律的房客因此堅持不搬走、不付房租,在華人社區經常發生,紐約州的相關法律偏向房客,禁止非法隔間,增加出租房的數量,規定房東在此情況下不能收房租」。他指出,林先生要把地下室的爐灶和淋浴設備拆除,才有底氣與房客理論,「作為房東來講,出租前最好查一下房客在什麼地方工作、工作是否穩定,查了房客的信用紀錄,再簽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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