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孩穿着蕾丝花边“丁字裤”,强奸犯被判无罪...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

2018年11月27日 看英国


最近,又有一起强奸起诉被判为无罪。

判决有个重要依据:受害者在案发当天穿了丁字裤……

此事终于惹了众怒。


穿丁字裤,等于同意被"强奸"?

事情发生在爱尔兰,一名17岁的女孩以强奸罪指控一名27岁的男子。

她称,他把她从俱乐部里拽出来,用手掐住她的喉咙,在一条僻静的泥泞路上强奸了她。

有两个路人曾经目睹两人倒在地上挣扎,男人掐着她脖子。

其中一人还上前去问过,但被男子狠狠吼了回去。

被告拒绝认罪。他说,“我们是两厢情愿的。”

他还把她的抗争解释成欲迎还拒。

于是案件的走向变为判断女孩到底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

这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突然拿出一条蕾丝丁字裤:

“你必须看看她的着装啊,你看她穿的什么,她穿着一条有蕾丝前襟的丁字裤!”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女孩同意发生关系的证据:

“她是准备好选择一个喜欢的人发生关系,而这个人被她弄成了被告(强奸犯)。”

最后,在由4名女性和8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商议了90分钟后,这名男子被判无罪。

没有人提出异议。

而这位律师,也是一名女性。

被告的辩护律师伊丽莎白·奥康奈尔



“丁字裤不会强奸,是强奸犯起了欲念才会强奸!”

判决传出后,终于有人无法忍受了。

图片来自ins@sinrosephotography


很多人拿着内裤走上街头,呼吁对性侵案的审判方式进行修改。

游行里也不乏男性

还有不少女性在推特上发布自己内衣的照片,继续声援。

她们打上了:

“这不是同意”(#ThisIsNotConsent)

“我相信她”(# ibelieve her)

等等标签。


她们写道:

“伊丽莎白· 奥康奈尔,

我为你感到羞耻……

女人可以自由地穿任何

她们喜欢的内衣,

即使是性感的……

也许你“嫉妒”,

是因为你从来不敢…”


“强奸犯强奸的是人,不是衣服”。


“以后我是不是

要在我的丁字裤上写句话:

‘我穿了丁字裤也不代表

我同意跟你发生关系’?”

一个为强奸脱罪的理由清单:

1、因为我喝酒了,身体不受控制,所以我无罪

2、因为我表示过忏悔,所以我无罪。

3、女孩没穿对衣服,是他们不检点自己。

4、因为我是个老人。

5、因为我来自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家庭。


“受害者有罪”是巨大的羞辱

案件无独有偶,今年早些时候,两名北爱尔兰橄榄球运动员被控在家庭聚会上强奸一名19岁的女性。

在审理过程中,这个女子遭性侵的细节,被来来回回盘问了8天,她的内裤在法庭上不断被传阅。

被告一直在嘴硬,称这是双方自愿的。

辩护律师高举女子的内裤,问她:

“你如果不同意,为什么没有尖叫?”

女孩愣了……

法庭最终认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发生的关系。


难以被定罪的强奸罪

从性骚扰到性侵,报案率很低,而从立案到取证和判决,也困难重重。

在很多国家都仍然如此。

  • 两年前,意大利一名遭强奸指控的男子被判无罪,理由同样是受害者在出事时没有尖叫

  • 今年7月,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在强奸受害者饮酒或吸毒的情况下,嫌犯可以从轻发落。

  • 三年前,瑞典法院宣判一名27岁男子强奸一名13岁女孩的罪名不成立,因为受害者长得不像13岁,“发育太好”,男子“不可能”知道她的年龄。

  • 在美国,一个团伙强迫数百名儿童发生性行为,其后,她们又被医护人员贴上“做出错误选择的坏女孩”标签——因为这种态度,导致了她们随后多年在精神上受到创伤。

还有去年自杀的台湾年轻作家林奕含,她曾勇敢地站出来控告诱奸她的老师。

结果差点害自己被告上法庭。

因为该老师的妻子,试图以通奸罪指控她勾引自己的丈夫,破坏他们的家庭……

许多自爆被性侵的案例里,受害者被说成“骚”、“不要脸”、“你这么丑怎么可能强奸你”等等,从不鲜见。

在这些事情中,强奸犯固然可恶,但也不能忽视“吃瓜群众”无意中踩下的一脚恶意。

你一定听过类似于,某某女生去跟人开房,“公交车女孩”、给五块钱就能上、校妓之类的流言。总有那么一两个人作为消息的源头,然后每传播一次,事实就被夸张地再放大一次。

许多父母也会跟孩子说,你们学校有个女孩是不是被强奸啦 ,你要跟这些不干不净的女孩离得远一点啊。

据性调查说,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来,背后会有7起不为人所知……

如果感觉不到支持,如果总是对性既讳莫如深又伴随荡妇羞辱,选择站出来的人只会越来越少,犯罪者则会越来越猖狂。

解决方式总不能是,让每个女性都牢记一套标准:

  • 被强奸时,要留下对方的DNA;

  • 要一直大喊,要让人听到;

  • 还得想办法保全自己的性命;

  • 而你要是穿了性感的衣服、或喝了酒,这一切可能都白费。

没有人希望有一天会用上这种标准。

侵害,从未停止,只是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比如,那种这种构不成任何罪名的“眼神猥亵”,你瞪回去,他们变本加厉暗爽得更起劲甚至妄图开黄腔;


你沉默,他们当作默许恨不得盯穿了吃了你....


......


因为一条内裤判决无罪,那不是法律,那是笑话。


醒醒吧!别再说什么“你穿的那么少,一定很骚吧!”这样的话,想想都觉得恶心。


如果你还是这样认为的话,那就想想自己的朋友,母亲,妻子,女儿...


做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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