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 | 澳洲收紧入籍要求,更新法案今天正式提交(附完整更新条款)

2017年06月15日 Ausity澳城留学移民



据《澳洲财经见闻》讯,本周四(6月15日),2017年澳大利亚公民法立法修正法案(加强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要求及其他措施)已经由澳大利亚移民部部长正式提交给众议院,接下来的一周将开始针对此修正法案的辩论。

 

修正了澳大利亚公民法(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2007)和移民法(the Migration Act 1958)旨在提高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要求标准和强调其他重要入籍规定。



为提高澳大利亚公民入籍要求,该条例草案修正了原法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修改草案第139条,该草案中条款的申请执行时间为4月20日,如果国会通过草案,那么4月20日后移民局受到的入籍申请将都按照修订后新法案执行。

 

《澳洲财经见闻》整理修正条款重点总结如下:


增加一般入籍申请人居住时长要求;要求申请人在有资格申请永久公民身份之前满足至少4年的澳大利亚居住时间的条件。

要求大多数申请人在做出有效入籍申请前提供有效的英语语言能力证明,除满足豁免条款之外的申请人之外,年龄在16-60岁申请人需在递交申请前参加英文测试,合格标准相当于雅思6分水平。

要求申请人签署澳大利亚价值观声明以便有效申请公民身份。

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能够融入澳大利亚社会,包括行为符合澳大利亚价值观、签署澳大利亚价值观声明。

修正条款旨在确认被授予公民身份的人可以承担效忠澳大利亚及其人民义务并分享澳大利亚价值观。

允许在符合澳大利亚公民管理条例(Australian Citizenship Regulation 2016)或澳大利亚公民法下属条例的前提下要求申请人递交有效的入籍申请所需要提供的信息或文件。

允许移民部长来决定公民考试合格标准,该标准会与申请人之前考试未通过、没有遵照一项或多项与考试有关的行为规则或被发现在考试期间作弊的事实相连。

重新修订“承诺誓言“(pledge of commitment)和”效忠誓言“(pledge of allegiance)并修正该誓言为要求公民效忠澳大利亚及其人民。

扩大被要求作出宣言效忠的对象范围至所有16岁及以上的意图通过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依照“海牙国际收养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Intercountry Adoption)或双边协议)获得公民身份的申请人、意图重获公民身份的人,以及意图通过被前澳大利亚公民担保的人和出生在巴布亚岛或者满足无国籍标准的人。


为了加强《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法》其他关键条款规定,本法案中对《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法》的修正包括:


插入“配偶”的定义并修正“事实夫妻”的定义,以符合《移民法》中对 “配偶”和“事实夫妻”的条款定义。

澄清有关通过收养获得的公民身份(一个人是依照澳大利亚州/领地法律被收养的情况),收养程序必须发生在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之前。

澄清有关自动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一个人自出生之日起10年内若存在以下情况,此人这10年内都不应视为澳大利亚常住居民:


根据相关法律,此人的父母享有特权或豁免权;


此人在澳大利亚是非法的非澳大利亚公民;和


此人在上述10年内不在澳大利亚且没有前往、进入并在澳大利亚停留的签证。(此条款不适用于新西兰公民)。

澄清有关自动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规定,若一个人的父母在此人出生时,和在此人出生前进入澳大利亚时,或上一次入境澳大利亚和此人出生日之间的期间内未持有实质性签证,此人父母是非法的非澳大利亚公民且此人不应视为澳大利亚常住居民。

澄清有关自动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一个人是被遗弃在澳大利亚的儿童的情况)。

允许未满18周岁持有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永久签证且具有良好品德、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的申请人在没有入境澳大利亚通过“授予”方式获得公民身份。

除非是永久居民或持有文书规定的永久签证,未满18周岁申请人在申请公民身份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就该决定再申请事实审查。

赋予移民部长列举18周岁以下申请人在没有入境澳大利亚的情况下可持有的永久签证类型的权利,以便申请人再进入实施审查流程后等待进一步获取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批准。

修改关于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居留要求相关重要规定,并明确新规施行时间。

赋予移民部长在拘留要求之外授予特殊个例(例如联邦特赦或行政错误)申请人公民身份的特权,与此同时申请人需要对澳大利亚国家的意识形态认同,并符合澳大利亚国民公共利益。

出于为满足公民身份申请人居留澳大利亚时间要求的目的,移民部长有权利将一段时间没有在澳大利亚境内的申请人为非法非公民。

明确移民部长对澳大利亚公民配偶以及事实婚姻伙、已故澳大利亚公民配偶及事实婚姻伙伴的居留要求的酌情权范围。

要求所有公民身份申请人;包括18岁以下的申请人都具有良好的人格,以符合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资格。

延长牵涉刑事犯罪的公民申请人的审核时间。

扩大公民身份审核要求中关于违法规定的范围,扩大后将涵盖更多的现代违法行为判决,例如:法院责令进行的家庭拘留、被法院强制要求参与某项目或虽没被判处监禁但仍身负法院履行义务等。

申请人在成为澳大利亚合法公民之前必须宣誓效忠国家。另外,移民部长有权利在确信获得批准申请人的身份存疑、威胁国家安全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强制取消其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移民部长在确信申请人不具备澳大利亚价值观的情况下有权力拒绝其入籍请求,对于要求证明言行一致及价值观的申请人,如移民部长仍确信其行为不符合澳大利亚价值观,部长可以取消其公民申请批准。

申请人成为澳大利亚公民前需要完成效忠宣誓(pledge of allegiance) 但是申请人在获批成为澳大利亚公民后12个月内未能完成宣誓且未能完成原因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情况下,该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批准被视为自行取消。

若部长基于以下情况正在考虑是否取消一个人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批准,即此人因身份、被评估为对澳大利亚安全构成风险或受到刑事犯罪相关禁止批准规定的制约而目前不能被批准成为澳大利亚公民,部长具有推迟此人宣誓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自由裁量权。

若部长基于以下情况正在考虑是否取消一个人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批准,即此人不符合获批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相关要求,部长具有推迟此人宣誓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自由裁量权。

效忠宣誓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最长宽限期(period of deferral)从12个月增加至2年。

取消此前只要出生在澳大利亚,即使父母双方都不是澳大利亚公民仍能自动获取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条款,除非其得到移民部长的特批(此前法案中存在例如:父母是澳洲永久居民,孩子出生地在澳洲,只要孩子在澳洲出生,那么父母有一方是或者都是永久居民,小孩都可以直接入籍澳洲的情况)。与此同时,移民部长有权利酌情取消通过血统被批准为澳大利亚公民申请人的身份(除非撤销其公民身份会导致申请人无国籍)。

若部长确信一个人在一定情况下是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得的公民身份,无论此人是否因欺诈或虚假陈述而被定罪(且无论该欺诈或虚假陈述是由本人还是其他人所为),部长具有撤销此人通过血统、授予或跨国收养方式获取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自由裁量权。

法规赋予部长制作法律文书的权利。

澄清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简称:“部门”)部长、秘书或APS雇员出于本法案或条例用途可以使用根据《移民法》或《1994年移民条例》(简称:“移民条例”)获得的个人信息;

澄清移民部长、秘书(长)或者澳大利亚心理学协会工作人员(Austral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是澳大利亚移民部制定的心理学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不仅适用于移民,同样适用于入学和工作)有出于《移民法》或《移民条例》用途在法律范围内将申请人个人信息披露给以上相关部门的可能性。


修正后的移民法将允许移民部长、秘书(长)或APS工作人员以合法目的获取申请人个人信息;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向以上相关部门披露申请人个人信息。



要求担保申请人在申请公民身份前证明其英文水平达标。现有担保申请人要满足合格入籍标准必须持有足够的英文水平证明。申请人通过公民入籍考试时这项标准应当被满足。


此次拟议修正案要求16岁及以上担保申请人证明其有足够的英文能力。该修正案旨在允许移民部长规定(以书面文书形式)申请人给移民局提供的证明类型能表明他们有足够的英文能力。该文书与1994年颁布的移民法规(the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规定的语言考试、分数和护照(the Language Tests, Score, and Passport (IMMI 15/005))规定相似且相关。该文书详细说明英文水平测试提供者、其评分标准和其豁免例外都要在担保人申请公民身份之前满足所需的英文要求。该文书也规定了申请人不需要参加英文水平考试的情况,比如申请人持有英国护照、爱尔兰护照、加拿大护照、美国护照和新西兰护照或者申请人在澳大利亚认证过的教育机构从事具体英文研究工作。


拟议的修正法案强调持有达标英文水平的重要性并确保有抱负的公民能融入澳大利亚社会团体并为之做贡献,包括找到工作也算为社会做贡献。


豁免提供英文证明情况包括以下:


申请人患有永久性或持久性身体或精神障碍

申请人超过60岁或患有听力、语言或视力障碍

申请人年龄小于16岁

申请人生来就有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的权利

申请人出生于巴布亚岛(Papua)

申请人为无国籍人士


来源:www.aph.gov.au

作者:Cynthia、Anna、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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