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澳洲商业地产市场巨震,“中资出海”有了“紧箍咒”

2017年12月21日 澳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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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ynthia Gao 

澳财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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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投资金额上,民营企业(Private-sector Company)已经占据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半壁江山,并呈现更加积极活跃的态势。

普华永道于11月2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内地企业海外并购交易共572宗,金额达977亿美元,接近2014年及2015全年的总和,但同比2016年前三季度则分别下降14.8%和38.9%。相较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内地企业海外并购明显降温,逐步回归理性增长。

 

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大军中,民营企业始终呈现更积极的态势,2017年前三季度民营企业海外并购交易达359宗,数量接近国有企业总数的5倍,在总共572宗交易中占63%

 

但这种现状很快将会迎来改变。近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收紧了中国民营企业出境投资的“缰绳”。此规范中所提到的36条行为准则旨在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


规范要求,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通过此举,也可达到限制资本外流,降低国内银行体系内风险的目的。

 

此新规一出,意味着自此以后,民营企业也将在出境投资时受到与国有企业相似的审查。《澳洲金融评论报》对此事进行点评时指出,此项新规将进一步阻碍在澳中资相关的一部分交易的进行。

 

毕马威(KPMG)亚洲及国际市场负责人道格·弗格森(Doug Ferguson)在接受《澳洲金融评论报》时表示:“此次中国政府出台的新规并不代表中国民营企业出境投资之门的关闭,而是意味着未来这条路上将会有更多的障碍及限制。未来中资出海收购交易将需要更加严格的合规执行。”

 

对澳大利亚来说,此新规一出,对商业房地产市场影响是最大的。据统计,仅2017年前九个月,中资相关的在澳房地产交易的价值就已经下滑了70%以上。根据Real Capital Analytics的数据,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办公室,商场,酒店,酒店和开发项目投资仅为18.3亿澳元,而2016年为71亿澳元,2015年为63亿澳元。


今天,《澳财网》为您整理了新规完整版,以及对新规的进一步分析: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一、总则

(一)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

(二)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

(三)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五)民营企业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指引,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东道国(地区)有关机构、企业开展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二、完善经营管理体系

(六)完善境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民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和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境外企业设立和授权管理制度及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开展绩效管理。民营企业要坚持规模、质量和效益并重,完善境外经营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提高境外投资绩效水平。

(八)加强财务监督。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民营企业要加强国际化经营人才培养,选聘境内外优秀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派出人员管理制度,对派出人员出国前开展必要教育,帮助派出人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安全环境等知识,增强派出人员遵法守法以及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十)履行国内申报程序。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须获核准;其他情形的,须申请备案。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十一)依规承诺对外融资。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十二)开展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十三)履行合同约定。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相关方订立书面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不得以欺诈手段订立虚假合同。

(十四)保证项目和产品质量。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东道国(地区)有关项目及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控产品质量。

(十五)保护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东道国(地区)法律、相关条约的规定,认真开展知识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根据境外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尊重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依法依规获取他方技术和商标使用许可。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应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侵犯消费者隐私,不得有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七)依法纳税。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东道国(地区)法律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十八)维护国家利益。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应有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十九)避免卷入别国内政。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避免卷入当地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纷争,不介入当地政治派别活动。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加强属地化经营。民营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派出人员,依法依规聘用东道国(地区)员工,积极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二十一)尊重文化传统。民营企业派驻境外人员要努力适应东道国(地区)社会环境,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民营企业应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

(二十二)加强社会沟通。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与东道国(地区)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注意加强与当地工会组织、媒体、宗教人士、族群首领、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

(二十三)热心公益事业。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坚持义利并重,积极参与当地教育、卫生、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造福当地民众,树立服务社会的良好企业形象。

(二十四)推动技术进步。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加强与东道国(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企业等的合作,共同推动我国和东道国(地区)产业技术交流。

(二十五)完善信息披露。鼓励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和绩效,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注重资源环境保护

(二十六)保护资源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营方式,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十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民营企业在境外项目建设前,要对拟选址建设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环境本底状况。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对其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十八)申请环保许可。民营企业境外建设和运营的项目,要依照东道国(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项目建设相关许可。对于暂时没有环保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可借鉴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的环保标准,采取有利于东道国(地区)生态发展的环保措施。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环保评估。

(二十九)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对可能存在的环境事故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与当地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

(三十)开展清洁生产。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开展清洁生产,推进循环利用,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开展监测,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十一)重视生态修复。对于由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根据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行业通行做法,做好生态修复。

 

六、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三十二)加强全面风险防控。民营企业要自觉维护国家经济、产业、技术安全,境外投资经营需加强与国家利益相关风险防范。同时要加强对东道国(地区)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恐怖主义、负面舆情民情、灾害疫情等信息的关注,项目启动前做好全面风险评估,投资经营活动中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东道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最大限度保护企业人员和资产安全。

(三十三)防范法律风险。鼓励民营企业选聘国内外专业的法律、评估、信用评级等相关机构,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交易的合规性审核,做好境外投资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跟踪分析和合规培训,加强与东道国(地区)监管部门沟通,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三十四)完善安全保障。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保措施,并把安全防护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保障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把安全保障条款纳入项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安保责任。

(三十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境外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7预案,并通过定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六)安全事故处理。境外安全事故发生后,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有效的紧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和善后工作。


新规出台当天,中国复星退出对澳投资



新规出台后,传出消息:中国复星集团(Fosun)出售了其对悉尼一座办公楼的投资。

 

澳大利亚公司Propertylink在对外发布的声明中表示,旗下拥有太阳马戏团(Cirque du Soleil)、地中海俱乐部(Club Med)和葡萄牙最大银行的复星,将其在一支房地产基金中持有的份额以1.5亿澳元(合1.15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合作伙伴Propertylink。

 

这次地产交易的成交价为1.425亿澳元(约合7.22亿人民币),内部收益率达14%。这处被称为“悉尼北塔” (North Sydney Tower) 的地产,2015年被复星以1.165亿澳元(约合5.91亿人民币)的价格购得,当时复星占有该地产的95%权益,Propertylink占有5%。

 

近年来,复星集团此前已经耗资数十亿元陆续在伦敦、纽约、东京、悉尼、里斯本等买下数十万平方米核心物业。

 

截止2015年6月,复星集团在中国境外投资36个项目、共计98亿美元,除房地产领域外还主要集中在保险业、金融业、上市公司、医疗等板块。

 

中国政府今年6月开始逐步收紧对境外投资活动监管,而这次脱手悉尼地产,正是复星集团响应政策号召之后一系列全球抛售的最新一幕。

 

而今年11月,复星集团还脱手了位于伦敦金融城的商业地产。由此可见,复星海外地产投资全面退潮。

 

据悉,早在2013年10月,复星集团旗下的复星地产斥资645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5.61亿元)收购该楼。该楼被收购时带有租约,由英国保险巨头怡安集团 (Aon plc) 承租至2018年6月23日,每年租金710万英镑。这意味着复星收购该楼之后即有固定租金入账。

 

而今年11月,据英国商业地产杂志Estates Gazette报道称,复星集团已将位于伦敦金融城的Lloyds Chambers大楼转卖给来自美国纽约的私人投资者Abraham Schwartz,成交价为1.05亿英镑(约合9.13亿人民币)。


中国企业在境外“买买买”转为“卖卖卖”


去年一些中国企业在境外“买买买”,而今年风向突变,成了“卖卖卖”。

 

除了复星之外,曾是最活跃海外并购买家之一的中国海航集团,也考虑出售境外的物业;万达也被媒体爆出从海外撤资。

 

《华尔街日报》19日报道称,海航集团正考虑出售位于纽约、伦敦和其他大城市约20处总价值60亿美元左右的地产,其中包括位于曼哈顿中城、伦敦金丝雀码头和旧金山教区的高级写字楼,位于法国波利尼西亚的度假村和澳大利亚的建筑。海航集团在全球拥有价值约140亿美元的商业地产,待售资产占该公司海外地产组合的很大一部分。海航集团对上述报道没有立即置评。

 


在海外拥有很多地产项目的万达集团也在前段时间爆出卖地传闻。据报道,万达将以50亿美元的价格把旗下位于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5个大型海外物业项目出售给某一买家。但万达随后对外声明称,卖地传言并不属实,尽管“第三方不时就本公司物业项目与本公司接洽”。

 

目前,大连万达(Dalian Wanda)和海航(HNA)等中国集团已经出售了一些它们在过去3年中抢购的外国资产、或者宣布了它们准备从这些资产中撤资,以更好地遵守中国政府对于跨境投资的规定。


中企海外并购是扩张还是资产转移?

在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不断承压的国际环境下,2016年中企海外并购金额创下历史新高,不少民营企业频频收购海外房地产、酒店以及体育俱乐部等项目。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表示这些海外并购存在盲目性。

 

国家相关部委也联合出台办法,对海外并购的真实性加强甄别。今年11月,中国新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12月18日,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以解决 “恶性竞争”和“盲目决策”问题。彭博社称,中国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是帮助稳定人民币汇率行动的一部分,遏制非理性投资。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中国公司发起的主动收购提议有近一半以失败告终。就算收购成功,中企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中国买家的开价多高于收购标的的市场价,按照中企收购出价的中值来计算,它们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为33倍的市盈率,这意味着收益率仅为3%。而且很多中国买家经营状况不佳,这意味着海外收购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借债收购“。有业内人士甚至表示,中企至少要撑过3-5年的时间,才能逐步达到现金流正常。

 

另外,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中企打着海外并购的名号实则是对资产进行转移,这已经引来监管层面的关注。这一些企业在国内没有实力和经验,在国外出现了困难和问题,还对国家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新规发布之时,发改委发言人提到有关部门会继续关注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建议有关企业审慎行事,事实上“非理性”是话中有话,这些“非理性”对外投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是以增加生产为背景的,实质上是转移资产行为。


围剿“资产转移”到底堵了谁的路?


近年来,中国外汇管理局一直致力于对各种资本外流进行管制,相关监管部门深知目前有三个急欲套现的“假想敌”:国内企业想将资产置于安全之地、国内中产和富豪急于将房产等红利套现保值、外资企业要套现抽走资金。


针对这三类套现者,央行已采取相应行动。 现在中国富豪在国外买房会难上加难,不但需要雄厚的资金,还需要能够把钱运出来的门路。


目前形势下,要想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不外乎“蚂蚁搬家”、“朋友间互转”、“消费转移资金”等,但这些方法都收到金额上的限制,如果想要在海外置业,或转移大笔资产,这样的方法显然不能满足资金需求。


由此以来,以下三种方式就应运而生,而这三种方式都可依靠有海外关系的民营企业实现: 


融资租赁或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其原理就是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内保外贷、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贷款。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对民营企业上的“紧箍咒”其实还有这样一层限制资本外逃的深意。

 

然而,金钱永远是不眠的,抑制了民间资本的出境,近百万亿民间资金就只能在境内逐利。

 

未来,或许又是一场更大的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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